108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0)

DEEP & FAR

 

專利無效的攻防()

薛家鳳 智權加值服務部經理

      淡江大學機械系

      紐約州立大學機械工程碩士

證據到齊了,舉發成功的條件是如何善加運用。這裡先不談適格性的證據與運用,因為通常要視個案而論。常見的舉發理由是攻擊專利的新穎性與進步性,簡言之,如果一份證據(比方說比申請案日期較早的公開文獻)就足以將某件專利請求項中的所有技術特徵完整的揭露,我們就可以主張那件請求項不具有新穎性; 如果需要多份證據的組合才足以將某件專利請求項中的所有技術特徵完整的揭露,我們只能主張那件請求項不具有進步性。反過來說,如果你是辯方,如果要反駁對方關於某件專利請求項不具有新穎性的主張,只需要舉出被舉發的專利請求項其中任何一個技術特徵並沒有被所引用的證據充分揭露就足夠了。這時候,要是反駁的理由成立,而舉發的一方並沒有進一步依據該份證據提出該件專利請求項不具進步性的理由,關於該件專利請求項進步性是否具有進步性的問題就不會在法院裡繼續討論。

此外,對於多份證據的不同組合之運用也必須在舉發理由書中完整的交待,之後的訴訟過程中並不能任意的改變或增加。有些人以為這些所列出的證據依但出現在舉發理由書之中就可以任意的進行運用,若真是如此,要是證據列出來要是有十幾件,舉發的一方在法院中就可能另外提出超過百種可能的證據組合來當作舉發的依據,訴訟程序同樣的也會沒完沒了。所以說,證據的組合和舉發理由都必須在提出舉發的時候就詳細的交待清楚,事後不能夠另行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