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EP & FAR

 

 

吳佩真 實習律師

輔仁大學法律系學士

東吳大學財經法律組碩士

大陸初級購交易師

大陸法律執業資格考試及格

 
10811月號 (331)


你們說成績很重要的

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訴字第1101行政裁定

 
 
 

 

 

 

 

 


本件起因一名國中生因病未參加期末考試,由其父親向學校請假,於期末考後參加補考,然因當時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第12條第2款規定:「學生定期評量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習領域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因事、因病假缺考者,其成績在 60 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 60分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故此學生的補考成績以任課老師之原始批改成績,再依上述條文規定折算後認定,學生接獲成績單後,認為成績折算並無法律明確依據,屬無效,遂提起陳情,後又提訴願,遭決定不受理,該名學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雖然有釋字第684號解釋:「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處分,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然而,釋字第684號及解釋理由書明確指出該解釋的適用對象僅限於大學及大學生的法律關係」,並不及於中小學生,故本案,法院仍採用釋字第382號解釋,認為僅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才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成績評量並不影響學生身分,亦不影響其受教育的權利,駁回該學生所提起得行政訴訟。然而,法院似乎忽略當時的升學制度,仍是成績為主,即使成績評量並不影響「現在」的學生身分,但可能影響其未來所受教育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