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3)

DEEP & FAR

 

 

美國案例析(八之四)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

 

案例八之四:Cartoon Network v. CSC Holdings 536 F.3d 121 (2nd Cir. 2008)

 

1.         Copyright: Reproduction, Transmission

1.2    案例解析:Cartoon Network v. CSC Holdings 536 F.3d 121 (2nd Cir. 2008).

1.2.5                理由(Rationale)

(2) 法院認為因為意志行為(volitional conduct)是直接權責任重要的要件,地方法院的分析是有瑕疵的。在決定誰製作了一個複製物時,請求一個人類被雇用人製作(他將有意志地操作該複製系統以製作複製品)與對一個系統直接發出命令(它自動地遵守命令而不牽涉意志行為)之間有很大的不同。在本案中,透過銷售依指令自動產生複製物的系統存取,Cablevision比較類似一個店家所有人,其向他的顧客收取使用店內影印機的費用,而這不能說這種所有人「製作」了複製物,因為他的機器事實上是由他的顧客所操作的。地方法院強調Cablevision在選擇可被記錄的節目不受約束的裁量權,這個行為事實上比較偏向創造非法的複製物,而非操作一個ISP或開影印店(其中,所有複製內容是由顧客自己或第三方提供)。然而,法院不認為本案充分地偏向複製而否定是顧客「製作」了複製物。法院認為Cablevision也有使用家庭VCRDVR(例如TiVo)的用戶,並有對這些顧客所記錄的內容有實質的控制。但此控制僅限於可被消費者接收的節目頻道,而及於節目本身。Cablevision對於什麼節目在各別頻道可被取得或何時節目被播送並沒有控制。就此觀之,Cablevision對於可被記錄的內容的控制比起VOD更少(VOD主動事先選擇各別的節目並使其可被取得)。基於這個理由,法院不認為是Cablevision,而是使用者,透過RS-DVR系統執行複製。1

(3) 法院認為根據傳輸的條款,我們必須審視特定由被指控的侵權人進行傳輸的潛在閱聽人,以決定是否傳輸是以「公開 (to the public)」方式為之。因為RS-DVR設計的系統只使用一個用戶所製作的複製物向該用戶進行傳輸,法院相信能收到RS-DVR 傳輸的人只有本身自行製作的複製物被用來產生傳輸的單一用戶。2在已知每RS-DVR傳輸都是傳給已知的用戶,所使用的是由該名用戶所製作的複製物,法院認定這樣的傳輸並非「公開」。原告或地方法院並沒有引用可以推翻此見解的判例。3

總而言之,法院認為傳輸的條款要求辨認傳輸的潛在閱聽人,即「可接收(capable of receiving) 的人,以資決定傳輸是否「公開」。因為每一個RS-DVR回放傳輸是使用由單一用戶產生的唯一複製物而傳輸給該用戶,法院認為這樣傳輸並非「公開」表演。4

 

註解1: Cartoon Network LP, LLLP v. CSC Holdings, Inc., 536 F.3d 121, 131-32 (2d Cir. 2008).

註解2: Id. at 137.

註解3: Id. at 138.

註解4: Id. at 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