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1月號     (333)

DEEP & FAR

 

 

 
商業事件審理法三讀通過
 

 

吳佩真 實習律師

輔仁大學法律系學士

東吳大學財經法律組碩士

大陸初級購交易師

大陸法律執業資格考試及格

          

商業紛爭牽涉公司的運營、股東股權、員工利益及債權人權益,為了解決現今的民事訴訟制度無法快速且專業的商業紛爭,立法院於20191217日三讀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期望未來能夠迅速、妥適、專業的處理商業上糾紛,以下謹就商業事件審理法簡單介紹。

商業案件,分為商業訴訟案件及商業非訟案件,商業訴訟案件包含:公司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且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基於股東身分行使股東權利,對公司、公司負責人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事件、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事件及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等類型;商業非訟案件則包含: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選派檢查人,及其解任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非訟事件。

商業事件,具有以下特色:

1.          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二級二審制,以便紛爭迅速解決。

2.          應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蓋商業事件具技術性及專業性,無律師資格者實不易勝任。為保護當事人或關係人權益,並使訴訟或非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強制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但如當事人、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應認亦具處理商業事件之專業能力,自無需強制其再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

3.          商業事件向法院提出書狀的方式有別於一般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而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主要係為加速文書之送達,以增進審理效能、效率,並促進程序之進行,以節省費。

4.          強制調解制度:調解具有費用低廉、程序迅速、經濟、不必嚴守實體法、秘密不公開、切合紛爭實態及個案需求,雙方自主性合意解決糾紛,彼此間仍維持和諧關係不致於崩壞等優點,故除了反訴或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外,商業事件應先行調解程序。

5.          引進專家證人制度:立法者認為經由雙方當事人請專家證人提供意見,可強化審判之專業,然專家證人既係由當事人自行尋找,是否能因此提高審判之專業性不無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