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2月號     (334)

DEEP & FAR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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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第三篇 雙方案例

B.商標審查和上訴委員會

12. 程序問題

d聲請實務

(3)申請制裁

i.核准制裁

HighBeam Marketing 有限責任公司 Highbeam Research有限責任公司案

委員會注意到,異議人的律師藉由堅持求申請人應在作證之前向專家證人支付費用,明確的避免作證的發生。委員會指出,專家證人本可以試圖在聯邦法院取消傳票或在作證後解決費用爭議,而不是藐視傳票。基於異議人的律師在阻止專家證人遵守傳票的作用,委員會認為,對異議人的制裁是有根據的。委員會禁止異議人在審判中使用專家證人的調查,任何總結調查結果的報告,或專家證人的任何證詞。委員會認為制裁是由商標規則2.120(g)(2)所授權的,但是如果該規則的適用性有任何疑問,委員會也可以依其固有職權處理。

最終,委員會核准了進一步的強制申請,要求異議人的員工出庭作證。紀錄顯示,申請人反覆企圖強制三名異議人的員工出庭作證。雖然申請人為解決爭端做出了真誠的努力,但異議人並沒有合作。

因此,委員會核准了申請人的強制申請,給予了異議人30天的時間來使三名員工進行作證。

M.C.I. Foods Inc. Bunte

委員會認為,對於未能遵守委員會的強制發現命令之不利判決的最終制裁是不妥的,但較小的制裁是適當的。M.C.I. FoodsBrady Bunte各自申請撤銷對方用於墨西哥食品和薯片之CABO商標的註冊。此訴訟被合併,Bunte在兩個無爭議即核准之案件中均提出強制發現之申請。在提出申請後,但在作成命令之前,M.C.I. FoodsBunte的承認和詢問要求提供了一些不及時宜發現答覆和反對意見,並指出其將提供文件回應-在作成適當的保護令時提出一些。M.C.I. 未能出示文件或提供特權文件的紀錄。Bunte申請制裁。--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