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3號 道 法 法 訊 (335)

DEEP & FAR

 

 

        香港專利法的變更(2)
 

 

陳偉菁 會計主任

東海大學統計系

 

    直接香港申請

    OGP制度下,註冊處被要求一旦收到OGP申請後進行形式審查,以確保OGP申請符合規定。該申請將在申請日或最早優先權日(若適用)18個月左右公開。

   

    自申請日或最早優先權日(若適用)3年內,隨著OGP的公開及應申請人的要求註冊處將進行實質審查來決定是否OGP申請符合專利核准的要件。這包含第三方在公開後提出的任何意見。申請人可以在報告後的4個月內(可延長2個月)提交意見書或對說明書提出修改,以解決註冊處的任何反對意見。在已答覆第二次審查報告後的臨時駁回,申請人可以在報告後的2個月內(可延長2個月)申請要求再審註冊處的意見,並收取適當的費用。註冊處的審查意見在2個月內(可延長2個月)予以答覆及/或要求聽證。此後,進一步的審查意見將被發佈,且若申請人符合進一步審查意見所列要件下,該申請將被核准和公告,或被作出最終駁回。

   

    到目前為止,香港專利註冊處(HKPR)在化學、電器和機械工程領域上已招募了六位合格專利審查員〈審查員及資深審查員級別〉作為OGP制度的準備。適時的額外雇用是可以被預測的。中國專利局的審查員將就香港專利註冊處審查員還未涵蓋或員額不足的領域進行專利審查,但所有報告仍由香港專利註冊處發出。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