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5月號     (337)

DEEP & FAR

 

 

新冠肺炎對股東會召開之影響
 

 

吳佩真 律師

輔仁大學法律系學士

東吳大學財經法律組碩士

大陸初級購交易師

大陸法律執業資格考試及格

          

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前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亦即,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除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外,需於每年六月底以前召開股東會。然而,今年受新冠肺炎之影響,政府強烈建議減少群聚活動,新冠肺炎是否得以作為無法召開股東會之正當事由?

 

        集保結算所針對上市、上櫃公司已於2020313日制定「因應防疫召開股東會之作業指引」,避免上市、上櫃公司基於防疫之由而侵犯股東權益,顯見,新冠肺炎不得做為上市、上櫃公司無法召開股東會或延後召開股東會之理由。故本文僅討論非公開發行公司是否得以新冠肺炎作為無法召開股東會之正當事由。

 

        公司法於10781日修法後,新增公司法第170條之2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第1項)。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第2項)。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之(第3項)。」立法者認為現今科技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達到相互討論之效果,與股東親自出席股東會之效果相同,故將原本僅限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才有的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股東會之規定,放寬至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然而,非公開發行公司若欲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股東會需先修改章程,惟並非所有的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修改章程,明訂他種召開股東會之方式,造成多數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今年仍須召開傳統的股東會,不得以他種方式代替之。即便非公開發行公司仍需召開傳統的股東會,然現行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人數大多未超過100人,縱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人數超過100人,仍得參考「因應防疫召開股東會之作業指引」做因應,故新冠肺炎似無法構成無法如期召開股東會之正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