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0)

DEEP & FAR

 

 

商業事件新制簡介(二)

 

 

蔡律灋 律師

臺灣大學法律學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學碩士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律學碩士

律師考試及格

產業分析師

 

四、  審級制度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1條規定:「商業事件之裁判,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最高法院。」

    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1條之規定,商業事件係「二級二審制」。

五、  律師強制代理制度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規定:「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但當事人、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第1項)。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關係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商業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前項之程序代理人(第2項)。當事人或關係人無資力委任程序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程序代理人(第3項)。」

    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條之規定,商業事件原則上係「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當事人或關係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

六、  電子書狀傳送系統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4條規定:「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向法院提出書狀,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第1項)。書狀、文書或其附屬文件不能以前項方式提出者,應以文書或呈現其內容之書面提出於法院,並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將本或影本送達於他造(第2項)。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者,除別有規定外,不生提出之效力(第3項)。訴訟文書,除有應為公示送達、囑託送達等不能以科技設備傳送之情形外,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之(第4項)。前項及第一項書狀之格式、記載方法、傳送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第5項)。」第15條規定:「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經審查符合法定程式後,法院應將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狀本連同系統作業說明書通知他造(第1項)。他造於收受前項通知後,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收受書狀(第2項)。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第3項)。」

    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4條及第15條之規定,商業事件原則上係「電子書狀傳送系統」。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書狀,以向法院為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他造於收受法院之通知後,亦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或收受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