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4)

DEEP & FAR

 

 

商業事件新制簡介(五)

 

 

蔡律灋 律師

•臺灣大學法律學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學碩士

•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律學碩士

•律師考試及格

•產業分析師

 

十一、   引進當事人查詢制度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為準備其主張或舉證,得於法院指定期間或準備程序終結前,列舉有關事實或證據之必要事項,向他造查詢,請求具體說明(第1項)。前項查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他造得拒絕之:一、抽象或非個案之查詢。二、侮辱或騷擾他造。三、重複查詢相同問題。四、徵詢意見。五、說明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六、依法得拒絕證言之事項(第2項)。」第45條規定:「被查詢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就事實或證據之查詢事項為說明,法院得審酌情形,認請求查詢當事人關於該事實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第1項)。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第2項)。」

    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3條及第45條之規定,商業事件審理法引進事人查詢制度。當事人為在訴訟前階段有蒐集相關資訊,以準備其主張或舉證,得於法院指定期間或準備程序終結前,列舉有關事實或證據之必要事項,向他造查詢,請求具體說明。他造原則上有說明義務,如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將受不利益之認定。

十二、   引進專家證人制度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7條規定:「當事人經法院許可,得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第1項)。前項聲明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為之。但經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第2項)。第一項所稱之專家證人,為依其知識、技能、經驗、訓練或教育,在財經、會計、公司治理、科學、技術或其他專業知識領域,有助於法院理解或認定事實、證據及經驗法則之人(第3項)。」第78條規定:「專家證人於商業法院審判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犯前項之罪,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2項)。」

    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7條之規定,商業事件審理法引進專家證人制度,由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充實事實審之審理。依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8條之規定,專家證人如就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即構成專家證人偽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