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4)

DEEP & FAR

 

 

 

專利判例總結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Mayborn Group, Ltd.等控訴ITC

聯邦巡迴法院(ITC)於2020716日的意見(第2019-2077號)。

聯邦巡迴法院確認了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決定,該決定拒絕廢除禁止進口侵權產品的一般排除令的聲請。

防溢飲料容器專利的專利權人向幾名被告提起了ITC控訴。Mayborn不是被告,但控訴人將調查情況通知了Mayborn,而Mayborn在訴訟中未採取任何行動。行政法法官(ALJ)裁定侵權,並課予一般禁止令,禁止任何實體進口侵權商品,並裁定「獲得關於販賣侵權自錨式飲料容器的實體的資訊是很困難的」,而使其「幾乎不可能確定產品的來源」。委員會與ALJ意見一致,並發布了一般排除令。

然後, Mayborn聲請委員會撤銷該命令,理由是系爭專利無效。委員會拒絕了這聲請,裁定Mayborn在發布一般排除令後所提的先前技術在19 U.S.C.1337(k)(1)條下並非改變條件,因此不是撤銷或修改排除令的聲請的適當依據。 Mayborn上訴。

在究明案情之前,聯邦巡迴法院首先考慮了委員會對Mayborn上訴資格所提出的挑戰。委員會認為,Mayborn沒有資格,因為它繼續進口被指控的產品,因此缺乏必要的損害。聯邦巡迴法院不同意,裁定Mayborn符合第三條的資格要求:「Mayborn的損害源自於其侵犯850專利的風險,由於一般排除令的存在,其後果更加嚴重。」

關於案情,聯邦巡迴法院同意委員會的意見「Mayborn的無效性挑戰不是其請求撤銷或修改一般排除令的可准許可依據。」委員會以兩個理由恰當地拒絕了Mayborn的聲請。首先,委員會只有「當被告人在調查的過程或根據第1337(b)條執行程序中提出無效抗辯時」,才可以裁定專利有效性。在此,因為Mayborn不是訴訟的當事方而使這狀況沒有發生。其次,第1337(k)(1)條:允許根據「事實或法律的變化情況或公共利益」撤銷或修改排除令,故「不許本據此法規。」法院裁定:「從表面上看,聲請人無效挑戰並不是根據第1337(k)(1)條之改變情況,因此,這不是聲請撤銷或修改排除令的適當依據。」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