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6)

DEEP & FAR

 

 

 

專利判例總結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Sand Revolution II, LLC控訴Continental Intermodal Group - Trucking LLC

IPR2019-01393號,PTAB2020616日的意見(於2020713日指具教育性)。

在先前的決定中,一個分支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依35 U.S.C. § 314(a)拒絕受理Sand Revolution的多方複審(IPR)聲請。聲請人基於新的在案證據和補充理由書尋求重審。委員會同意聲請人的要求,裁定「當我們採用委員會在Apple Inc.控訴Fintiv, Inc.中的判例決定中陳述的因素時,不保證根據35 U.S.C. § 314(a)行使裁量而拒絕受理」。

委員會論述與是否根據第314(a)條拒絕受理的決定相關的六個因素。

第一個因素是中立的,因為沒有在相關的地方法院訴訟中要求中止。第二因素權衡了「勉強支持」受理,因為地方法院的審判日期不確定,當事方已多次聲請延長地方法院的期限,而暫定的審判日期相對接近在IPR中預期的最終決定。

第三因素權衡了「存否勉強支持行使裁量權以拒絕受理」,因為當事方沒有在地方法院案件中實質上投入心力清無效立場的爭點。

第四因素權衡了「勉強支持」受理。IPR中的可專利性問題是「地方法院案件中的爭點一組」。此外,聲請人已約定:如果IPR被受理,聲請人將不會在地方法院案件中尋求相同理由,委員會認為:「在某種程度上減輕了地方法院與委員會之間重複工作的關注,以及對潛在衝突決定的關注」。

第五因素支持裁量性否決,因為當事方在兩個程序中都是相同的。最後,委員會認為第六因素有利於受理,因為聲請人已「為最受挑戰請求項的顯而易見性提出合理有力的理由」。

考慮到「制度的效率和完整性是否最好藉由拒絕或受理審查而獲得的整體觀點」,委員會「拒絕根據第314(a)條的拒絕受理」。因此,委員會同意聲請人的重審請求、考慮聲請的法律依據、以及受理IPR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