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49)

DEEP & FAR

 

 

 

專利判例總結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聯邦巡迴法院部分肯定,而部分撤銷。首先,聯邦巡迴法院認為,即使UT自願簽訂在侵權訴訟中必須合作的授權協議,根據法規第19a)條的規定,主權豁免不允許UT的強制加入,因為UT沒有放棄主權豁免。法院裁定:「沒有任何針對UT的要求或稱UT為非自願原告而是非自願被告是不重要的。《第十一次修正案》旨在防止違背國家的意願而『使州服從司法法庭的強制程序中的屈辱』」。

接著,聯邦巡迴法院論述了地方法院是否正確地得出系爭專利不能在UT缺席的情況下進行的結論。「法規第19b)條規定,在當然當事方無法參加下,法院必須從公正和良心的角度確定訴訟應否在現有當事方之間進行還是應予駁回」。該問題涉及考慮四個因素,Gensetix爭論地區法院由於未能對法規第19b)條中的每因素進行有意義的分析而濫用了其裁量權。聯邦巡迴法院同意。例如,地方法院沒有充分重視GensetixUT缺席下,無權主張其專利權的事實。因此,聯邦巡迴法院在這一點上撤銷了地方法院的判決。

Newman法官部分不同意,不同意法院關於UT在訴訟中享有《第十一次修正案》的參加豁免權。Newman法官協同法院的判決,但是,依其見解,「此侵權訴訟在沒有大學作為當事方的情況下可能會繼續進行」係符合法規第19b)條。

Taranto法官也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Taranto法官認為,法院正確地裁定UT根據法規第19a)條的參加會「在私人當事方的情況下,不當地使UT服從司法法庭的強制程序」,即使UT是法規第19a)條的「當然」當事方。但是,Taranto法官不同意法院的結論:「地區法院錯誤裁定,在沒有當然當事方UT出席下,根據法規第19b)條,不應進行侵權訴訟」。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