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0月號     (354)

DEEP & FAR

 

 

 
勞工保險之簡介

 

吳佩真 律師

大陸初級購交易師

大陸法律執業資格考試及格

 

勞工保險係對於符合規定之雇主,由國家、雇主及勞工本身給付保險費之保險,使勞工於工作期間及退休後獲得一定之保障,雇主如僅有4名員工,可不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因部分行業及勞工之特殊性,對於保險費之分擔有不同規定,本文僅簡介雇主經營5人以上一般公司之勞工保險

 

 

分類

保險費

種類

勞工保險

普通事故保險

國家負擔百分之10,雇主負擔百分之70,勞工本身負擔百分之20(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

生育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31-32條)

傷病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333537條)

失能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5354-154-2555657條)

老年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58-59條)

死亡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62-65條)

職業災害保險

雇主負擔100%

傷病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343637條)

醫療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39-52條)

失能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5454-154-2555657條)

死亡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62-65條)

 

        勞工保險雖然已經在台灣施行多年,然仍有雇主未依規定投保勞工之勞工保險,或未依規定負擔其應給付之保險費,如雇主違反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則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得處罰緩,且如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雇主應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勞工。如勞工不欲投保勞工保險,亦可罰新台幣100元至500元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