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59)

DEEP & FAR

 

 

各國專利新知及評析-USPTO 
遵循最高法院Arthrex案判決之
局長審流程暫行措施(三)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

 

 

1.         新知主要內容

1.5      Arthrex 案對PTAB 進行中之程序的影響

(1)   37 C.F.R. § 42.71(d)中規定了提出聽證請求的時間並要求當事人作成終書面決定後30天內要求聽證。相同的時間要求適用於局長再聽證請求的提交1

(2)   一般而言,局長不會考慮逾時的審查決定再聽證請求。但是,如果當事人在請求再聽證的截止日期之前要求延長再聽證的期限,則局長可以選擇出於正當理由延長再聽證期限。在聯邦法院將一決定發回USPTO以繼續進行符合Arthrex要件之的案件中,如果當事人在聯邦法院發回命令後30天內請求局長審,局長審請求將被視為及時。2

(3)   判例意見小組 (Precedential Opinion Panel, POP)流程不變。但是,USPTO將根據局長審流程進行POP流程的審,並歡迎公眾就潛在變化提出建議。3

(4)   第三人不得請求局長審特定案件。第三方亦不得提交有關特定案件局長審的評論,除非局長要求參與。4

(5)   在實施暫行程序期間,USPTO不會就局長再聽證請求收取費用。USPTO未來將考慮是否對此類請求收取費用5

1.6      局長審的暫行內部流程

(1)   局長審的請求將由局長設立的諮詢委員會進行評估。該委員會將就決定是否值得審向局長提供建議。諮詢委員會將包括來自USPTO內各個業務部門的成員,例如副部長辦公室、PTAB、專利專員辦公室、總法律顧問辦公室以及政策和國際事務辦公室。局長將決定是否批准或拒絕審查。6

(2)   儘管沒有排他性的標準清單,但如果審查決定包括事實或法律的重大錯誤、訴願委員會誤解或忽視的事項、法律或政策的新議題、訴願委員會小組決定分歧的議題,對USPTO或專利界特別重要的議題,或與USPTO程序、指南或決定不一致等等7

(3)   即使一方當事人為請求局長審,局長也可以選擇對任何最終書面決定或再聽證的相應決定(無論是拒絕還是准予再聽證)進行依職權的局長審。PTAB有一個內部管理審小組,確保所有PTAB最終書面決定都使用上述許多相同的標准進行審查。內部管理審查小組將提醒局長注意可能需要局長審的決定8

 

 

1Arthrex Q&As, USPTO, (Jun. 29, 2021),

https://www.uspto.gov/patents/patent-trial-and-appeal-board/procedures/arthrex-q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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