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78) |
DEEP & FAR |
|
|
第2020-2106號專利判決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
|
適應製藥運營有限公司(Adapt Pharma Operations Ltd.)等人v. 美國梯瓦製藥工業有限公司(Tev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等人,第2020-2106號(聯邦巡迴法院(紐澤西州),2022 年 2月10日)。斯托爾的意見,普羅斯特協同。紐曼的反對意見。 適應公司指控梯瓦公司侵犯四項專利,這些專利涉及藉由鼻內投藥那若松製劑來治療鴉片類藥物過量的方法以及用於鼻內投藥的裝置。梯瓦公司基於現有技術的兩種不同組合主張無效。經過兩週的審判後,地方法院認定,鑑於現有技術,所主張的申請專利範圍是顯而易見的。適應公司提出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維持,斷定地方法院的顯而易見性判決沒有錯誤。首先,聯邦巡迴法院認為地方法院關於結合現有技術參考文獻的充分動機的認定沒有錯誤。聯邦巡迴法院解釋說,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為什麼技術人員會有動機結合現有技術參考文獻來實現所請求保護的發明”。儘管梯瓦公司的專家“沒有明確提供結合或修改現有技術的理由”,但聯邦巡迴法院解釋說,“顯而易見性案件並不需要針對每一項分析的專家證詞。”此外,還有支持地方法院的裁決的“其他文件證據”。 接下來,聯邦巡迴法院維持地方法院的裁決,即現有技術並沒有提供所請求保護的發明的反向教示。 (待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