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誘導侵權: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一家品牌藥品製造商指控學名藥競爭對手將其產品宣傳為品牌品之“學名藥”,並提及品牌品專利用途銷售,從而正確訴求誘導理論。 Amarin Pharma Inc. v. Hikma
Pharmaceuticals USA Inc.,案號
23-1169(聯邦巡迴法院,2024 年 6 月
25 日)(Moore、Lourie、Albright法官們)。
Amarin Pharmaceuticals 銷售藥物 Vascepa,由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 (FDA) 批准該藥物兩種用途:
1.治療嚴重高三酸甘油脂血症。
2. 作為降低某些心血管風險的輔助治療。
2016年,Hikma提交了一份簡式新藥申請(ANDA),以銷售Vascepa學名藥,當時該藥僅被批准治療嚴重高三酸甘油酯血症。 Hikma 及 Amarin 隨後根據《Hatch-Waxman 法案》就涵蓋 Vascepa 之專利提起訴訟,而Hikma 則訴請涵蓋嚴重高三酸甘油酯血症適應症之專利無效。在 Amarin 獲得第二個適應症批准後,Hikma 向
FDA 提交了「第八節排除」(即故意不包括第二適應症之處方資訊)。 FDA 批准 Hikma 產品,而該產品以「纖瘦標籤」出售。獲得 ANDA批准後,儘管該產品並未獲批用於心血管風險適應症,Hikma 發布一系列新聞稿,將其產品稱為 Vascepa 之「學名藥」。新聞稿還提到 Vascepa 年銷售額約為 11 億美元(Vascepa 所有用途總量)及其使用資訊。
Amarin 再次起訴 Hikma 專利侵權,這次聲稱 Hikma 誘導侵權涉及心血管風險適應症之專利。地方法院駁回治安法官建議,並論結Amarin之起訴並未構成誘導侵權之合理案件。Amarin提出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予以廢棄,首先,它解釋其觀點,即該案乃一「普通」誘導侵權案件,而非受Hatch-Waxman法案框架規範之案件。法院強調適用於訴狀階段之應有合理性標準,而認為結合 Hikma 標籤包含勸進侵權之警告指控,Amarin 現階段對 Hikma 新聞稿之宣稱,足以合理地主張 Hikma 藉指涉品牌產品之心血管風險限制而誘發侵權。
聯邦巡迴法院也駁回Hikma以下主張,即對Amarin有利之裁決將「有效地廢除第八條之例外規定」。法院解釋說,其裁決乃誘導侵權之一般適用,以促進對學名藥公司清晰與一致性溝通之審查。
實務說明:本案延續在受有延展利益誘導案件之趨勢。基於採用第八條例外之誘導理論,品牌藥品製造商可能會在上市後大膽提起訴訟。
二、Chevron尊重:此前依最高法院 1984 年 Chevron U.S.A. Inc. 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Inc. 案判決,如機關對模糊法規之解釋是“理性”或“合理”,而國會未直接就該問題發表言論,該機關就該法條之解釋將被賦予「Chevron尊重」。
然在
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 案以及
Relentless, Inc. v. Department of Commerce隨伴案中,最高法院駁回Chevron 見解,認為尊重機關購對法規之解釋違反《行政程序法》(APA),並違反司法機關解釋法規與決定法律問題之責任。法院並未徹底推翻依賴Chevron之現有先例,但其裁決無疑影響訴訟當事人如何透過地方法院訴訟質疑機關處分。
現在,法院必須遵循 APA 訓示,即“審查法院應決定所有相關法律問題”,而無須尊重機關解釋。美國5號法典§ 706。此法院裁示法院必須使用傳統法文解釋方法以確定法規之“最佳解讀”,並推斷“法規模糊性非必須反映國會之意圖,即機關(相對於法院)得決議其最終解釋問題”。 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第 22-1219 號案,2024 WL 3208360,第3頁(美國最高院,2024 年 6 月 28 日)。
未來案件將質疑美國專利商標局以及國際貿易委員會一些規則制定或決定,以及這些機構如何解釋適用法規。儘管聯邦巡迴法院先前在Aqua Products v.Matal 案中掙扎於確定是否尊重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 就相關於2017 年《美國發明法》條款之規則,但在 Loper 案引領下,聯邦巡迴法院得重新審查USPTO及ITC之法條解釋。
依Loper,法院澄清說,反於聯邦巡迴法院在 Aqua Products案中之沉思,即使機關已將通知及評論時期作為規則制定過程之一部分,也無須對機關之解釋給予較大尊重。USPTO 最近就其修訂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規則徵求公眾意見,而收到近 4,000 條意見,其中包括對裁量駁回多方複審聲請之意見。鑑於就 USPTO 規則中所定自由裁量權輪廓之廣泛評論,訴訟當事人無疑會更大膽地質疑 PTAB 規則是否符合 AIA 之問題。最近提出另一項有關延續專利之期末放棄聲明之規則亦同樣引發人們擔憂,即該規則是否因根據在另案申請過程中做出有效性決定,以制定一項影響某申請專利權範圍之實質規則,而超出USPTO權力,有如USPTO前局長在一封提供意見信中所建議那般。
關於
ITC,聯邦巡迴法院先前在 Enercon GmbH v. Int'l Trade
Comm'n, 151 F.3d 1376, 1383 (Fed. 1998 年)案中依Chevron 尊重認定ITC就”進口銷售”一詞之解釋為合理。同樣,在 Suprema v. Int'l Trade Comm'n 案中,全席聯邦巡迴法院亦將Chevron尊重給予ITC 對《關稅法》第 337 條有關「侵權物品」之解釋,由ITC 將其解釋為不排除誘導進口後侵權。此決定已處於危險中,因谷歌於2024 年6 月敦促聯席聯邦巡迴法院重新考慮Suprema案,以尋求推翻ITC 對Google Pixel 智慧型手機與平板電腦以及Nest Audio 揚聲器禁令,因在進口而由用戶下載APP於智慧型手機與平板電腦或配置揚聲器後,被發現侵犯Sonos 專利。
時間會證明 Loper 消除Chevron尊重將如何影響 USPTO 程序及
ITC 法規,而Venable 將與時消長,並影響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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