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5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7)

DEEP & FAR

 

 

 

 

ParkerVision, Inc. v. Qualcomm Inc.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聯邦巡迴法院撤銷涉及高通專利案之簡易判決裁決,認為法院在適用附帶禁反言時犯錯,並濫用自由裁量權,而排除有關專利有效性之專家證詞。此案已持續十餘年。 ParkerVision 在佛羅裡達州聯邦地方法院起訴高通公司,指控其侵犯其與「下變頻」電磁訊號相關之專利技術(「2011 年訴訟」)。

正如法院所解釋,「下變頻」係指在類如無線接收器電子裝置中將調變高頻電磁訊號轉換為低頻或「基頻」訊號。 」…ParkerVision 之下變頻系統使用一稱為「能量採樣」之技術,其「異於傳統下變頻系統使用之『電壓採樣』技術。

九年多前,法院在 ParkerVision 對高通提起關於無線通訊技術專利侵權訴訟中確認未侵權之法律判決(「JMOL」)。

ParkerVision 針對不同但相關之專利對高通提起第二起侵權訴訟,後案(「2014 年訴訟」)最終以地院批予高通基於首個案件(「ParkerVision I」)中附帶禁反言之未侵權簡易判決聲請而結案。

地院也准高通公司聲請,排除 ParkerVision 提議透過其專利有效性及侵權專家提供之某些證詞。

如聯邦巡迴法院所述,地院准予高通公司之 Daubert 聲請,認定 ParkerVision II 確認了 PTAB 對受質疑裝置權利要求 '940 專利之無效,已附帶禁止 ParkerVision 對高通公司無效抗辯所據之習用技術文件之特徵再行訴訟。地院立基於專家意見不可靠,亦排除某些侵權專家證詞,包括與 ’940 專利發射器權利要求侵權有關之證詞。

地院論結,高通公司被控產品不會侵犯‘907 ‘940專利之接收器權利要求,因「就此處所涉權利要求是否與 ParkerVision I 中權利要求實質上相似乙節,不存重大爭議。ParkerVision提出上訴。

聯邦巡迴法院指出,雙方關於附帶禁反言之爭議乃基於 ParkerVision 2014 年訴訟中接收器權利要求(涵蓋傳輸訊號接收到後之下變頻)是否與 2011 年訴訟中之權利要求實質上相同。

正如法院所解釋,“確定附帶禁反言(亦稱作問題排除)是否適用呈現我們根據地區巡迴法院法評估之一個程序問題。”

因此,法院適用第十一巡迴法院之法律,即在滿足以下四要素時,適用附帶禁反言:

1. 涉案爭議必須與前一訴訟所涉者相同;

2. 該爭議必須在先前訴訟中實際訴訟過;

3. 在先訴訟中對該爭議之確定必須曾是該訴訟判決之關鍵和必要部分,且

4. 先前裁判所針對之當事人必須有充分而公平之機會在先前訴訟程序中就該爭議訴訟。

於此,雙方同意附帶禁反言四個要件中除第一個外所有要件已被滿足:

他們一致認為,(1) 被控高通產品是否侵犯 2011 年訴訟中主張權利要求之爭議實際上已訴訟,(2) 該爭議之確定乃該訴訟判決之關鍵與必要部分,及 (3) ParkerVision 擁有充分且公平機會在該早先訴訟程序中就侵權爭議訴訟。

因此,法院表示“唯一爭議在本案(2014年訴訟)中侵權爭議是否與2011年訴訟中所訴訟之侵權爭議相同。”

雙方同意,本次上訴中被控侵權產品在所有實質方面均與 2011 年訴訟中被指控侵權產品俱以相同方式運作。

因此,法院表示要確定本案侵權爭議是否與 2011 年訴訟中侵權爭議相同,只須評估本案所主張‘907 940 專利之接收器權利要求是否與 2011 年訴訟中據為認定不侵權基礎之權利要求實質上相同。

聯邦巡迴法院認為地院既無進行權利要求解釋,亦無分析權利要求語言或查閱任何其他內部證據以確定本訴訟中所主張權利要求之範圍。與此相反,地院竟依賴高通公司之專家報告,而認定為“無可反駁”……並據此一外部證據,論結“此處所涉接收器權利要求與 ParkerVision I 中者有相同要件,即包括‘產生限制’。”

聯邦巡迴法院認定此乃一錯誤。

首先,聯邦巡迴法院表示,地院因未能進行權利要求解釋以評估權利要求範圍而犯了錯誤。聯邦巡迴法院反而表示,地方法院主要依賴外部證據,特別係高通專家意見,尤以它應該「首先考慮在案之內部證據,即專利本身,包括權利要求、說明書,及申請歷程歷史(如存於證據表列中)」。

根據聯邦巡迴法院,外部證據,包括專家及發明人證詞、字典與論文,「如在確定權利要求語言法律上操作含義方面,不如內部記錄重要」。

法院表示,於此,地院在確定本案中所主張之接收器權利要求與 ParkerVision I 中系爭之權利要求實質上具相同範圍時,忽略相關內部證據並直接轉向外部證據,而犯有錯誤。

此外,聯邦巡迴法院表示,地院將高通專家意見視為「無可反駁」乃屬錯誤。

最後,聯邦巡迴法院認定地院在准予高通指控 ParkerVision 之專家意見基礎不可靠之聲請時,濫用其自由裁量權。

 

該案被發回進一步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