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99)

DEEP & FAR

 

 

 

專利適格性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聯邦巡迴法院推翻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 (ITC) 以下認定美國專利號 10,508,502502 專利)權利要求依據 35 U.S.C. § 101乃無效,而論述專利適格性法理學中關鍵問題,特別是有關物質組成權利要求者,並為面臨§ 101 挑戰之專利所有人提供額外澄清。

案件背景:涉案為美國 US Synthetic Corp. v. ITC 一案,申請人聲稱多家公司透過進口侵犯其 502 專利之產品,違反了《關稅法》第 337 條。 502 專利涉及用於鑽井應用之聚晶鑽石複合片 (PDC)

爭議焦點在 502 專利的利要求 1,其對多晶鑽石複合片 (PDC) 結構和磁性描述如下:

1. 一種多晶鑽石複合片,包括:

o 一聚晶鑽石台,至少其一未浸出部分包括:

ο多個鑽石晶粒,透過鑽石與鑽石結合而結合在一起以界定間隙區域,該多個鑽石晶粒具有約 50 μ m 或更小隻平均晶粒尺寸;及

o 一含鈷之催化劑,佔據至少一部分間隙區域;

ο其中,該多晶鑽石台之該未浸出部分呈現約115Oe至約250Oe之矯頑力;

o其中,該聚晶鑽石台之該未浸出部分呈現之比磁導率小於約 0.10 G∙cm3/g∙Oe;及

o 沿著一界面表面與該多晶鑽石台結合之一基材,該界面表面概呈平面形貌;

ο其中,該聚晶鑽石台之一側向尺寸約0.8cm至約1.9cm

ITC裁決ITC 行政法官 (ALJ) 裁定,依第 101 條,這些權利要求不符專利資格,因雖所請 PDC 是物理產品,但其所請磁性——矯頑力、比磁導率和比磁飽和度——僅屬製造過程之副作用,並未定義結構元素。故 ALJ論結,此等權利要求係就一抽象概念,即製造過程之非預期「結果或效應」而發。委員會雖意見分歧,仍維持原判,駁回聲請人論點即磁性乃屬結構或結構相關者,而認可 ALJ 觀點即所主張性質並非足夠具體之結構,而係自然現象之反映。

聯邦巡迴法院分析:聯邦巡迴法院由陳法官作出之決定推翻美國ITC關於專利適格性之裁決,而認所請發明並非針對抽象概念,而乃針對具體、非抽象之物質組合,即由其組成要素定義之PDC

法院駁回ITC關於磁性僅屬製造製程副作用之論理,而認所測量磁性與PDC結構間之關係已在專利說明書及磁性中獲得充分揭露,因此所請磁性進一步定義所請產品之結構特性。就此,聯邦巡迴法院澄清,專利權利要求不須結構特性之「完美代理」始能通過第 101 條審查。法院指出,“此處披露之關係足以滿足第 101 條規定,於此吾人試圖從法律上確定專利權利要求係針對某一想法之具體實施,或僅屬針對該想法本身。”

該決定尚指出,ITC 就涉及軟體及演算法專利案件之依賴乃不恰當。與涉及使用通用電腦組件執行功能彼等案件不同者,502 專利之物質組成權利要求定義一種有形實體產品。聯邦巡迴法院做出明確區分,指出“所請PDC並非通用計算機功能之抽象結果,而係由其組成元素、尺寸資訊及固有材料特性定義之物質之物理組成。”

本案之意義:此判決對於物質組成權利要求頗具意涵,因其為保護物理發明提供另一立足點,特別是在材料科學、化學和工程領域。如美國ITC之裁決成立,可能會開創一個危險先例,讓人們對那些根據可測量性質而非物理結構進行定義材料之專利產生懷疑。該裁決尚進一步明確第 101 條考量如何適用於物質組合專利,而挫抑對「抽象概念」例外之過度寬泛解釋。

該決定亦為防止將軟體及商業方法法理學適用範圍,擴展到專利係定義物理結構或所請參數(其乃定義發明之具體、客觀測量標準)案例,畫出一條防線。

最終,該案例對於專利所有人而言,乃一個重要先例,特別是那些透過可測量材料性質來定義創新之產業。透過重申物質組合專利之適格性,聯邦巡迴法院為根據第 101 條保護物理創新提供更清晰途徑。

關鍵要點聯邦巡迴法院明確表示,整個專利更廣泛背景在分析中乃屬重要。當包含使用非結構性質之權利要求時,應確保說明書描述所請效果/結果與任何未請求物理特性間之充分相關性。這些關聯應是具體、有意義,而非僅屬推測。說明書應充分揭露所請性質與結構間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