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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一般認為保護範圍較小,故本於一設計理念出發之樣態可能為數不寡,故常令申請人躑躇是否提出申請?本此緣由,將多個類似產品(或一起銷售產品)合併為一個申請因得節省程序時間及成本,乃「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之內心想像。但不同國家(專利局)對於將類似或相關產品合併到單一申請之要件不同。且容吾人就WIPO、中國大陸、歐盟及美國之此等要件進行爬梳與比較。
1.
海牙協定(WIPO)對多項外觀設計申請案之要件:《工業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目前有82個締約方。基本流程包括提交、形式審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頒發註冊證書以及指定成員國知識產權局的進一步審查。海牙體系下申請得用英、法文或西班牙文提交。
A.
設計數量:一份國際申請最多可包含 100 項工業設計,但它們須屬於Locarno分類中同一類別。
B. 基本要件(指定時,考慮具體國家/組織要件):
• 複本(照片、圖示或其他圖例)必須使用中性、素色背景(如果使用彩色背景,必須在說明中註明)。
• 複本必須一致且相互對應。
• 僅接受以文字或圖形呈現之非受保護內容。
C. 設計單一性:一般而言,WIPO不審查設計單一性,而留待指定國家。目前,已有11個締約方(巴西、中國大陸、愛沙尼亞、吉爾吉斯、墨西哥、羅馬尼亞、俄羅斯、敘利亞、塔吉克、美國、越南)作出統一聲明。在指定這些國家時,務必確保多個設計符合單一性要求,以避免收到核駁(官方審定書)。一個締約方之駁回並不影響國際註冊在其他司法管轄區之狀態。
D. 多個設計申請案須要額外費用。
2. 中國大陸多項設計申請案之要件:
A. 相關條款:中國大陸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一件設計專利申請案應限於一項設計。但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相似設計,或屬於同一類別產品且成套銷售或使用之兩項以上設計,得作為一件申請案提出(合稱為組合申請案)。
a. 「相同產品」之定義:單一申請案中所有設計必須關於同一產品。例如,餐盤設計得包含在一申請案中。然盤子、碟子、杯子及碗之設計,即使屬於同一Locarno類別,即非屬同一產品。
b. 類似設計之判定:同一產品之其他設計必須與簡要說明中指定之基礎設計類似,而相似性之判斷則透過個別比對每個額外設計與基本設計為之。一般而言,如額外設計與基礎設計具相同或相似特徵,且僅在細微局部變化、常規設計圖案、重複設計元素或顏色變化方面有異,則視為相似。
B. 數量要件:一申請案中最多可提交10項相同產品之相似設計,逾此限制將收到正式通知,且如申請人未修改申請案,申請案將被拒絕。成套出售產品(例如娃娃、茶壺茶杯套組)不受此限,即在 CNIPA 提交申請之套組得逾 10 件產品。至於多個設計申請案須否額外費用?則為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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