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0號 道 法 法 訊 (402)

DEEP & FAR

 

 

 

專家證言()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專家證詞在智慧財產權 (IP) 訴訟中扮演關鍵腳色,因關於智慧財產權所有人權利範圍及此等權利是否已受侵犯之問題,常須就相關技術、市場或媒介有深入了解。此等案件中,當事人常須依賴專家證人呈現科學事實與意見,而法官則尋求專家對其自身經驗或知識範圍外之技術證據為解讀。此與一般證人不同,即專家證人頗具「廣泛發表意見之自由,包括那些並非基於第一手知識或觀察之意見」。 鑑乎此,智慧財產權訴訟律師確保專家在事實認定或陪審員面前有效且適當地提供其證詞,乃屬重要,因排除專家證詞或將對當事人案件造成毀滅性打擊。在專利損害賠償案件中尤屬如此,因聯邦巡迴法院已對採納專家證詞之標準表現出新關注。

法官判有益之專家證詞:在處理法律領域外問題時,法院自承有其限制。如聯邦巡迴法院所指,“法院並非審理科學真理問題之最適場所;上訴法院更無力在相互衝突之科學理論間做選擇。”法院進一步認知,在涉及科學問題案件中,法官裁決“終究乃係一有根據之猜測”,而“取決於呈現其面前科學證據之質量與強度”。

然法官並非必須接受任何自稱專家之證詞,在具里程碑意義之Daubert案中,美國最高法院引用《聯邦證據規則》第702條,命審判法官須確保任何被採納之科學證詞既相關又可靠。法院提出若干評估專家證詞相關性與可靠性之因素,嗣後皆已納入修訂後第702條中。

採納專家證詞之標準:《聯邦證據規則》第702條允許具備「知識、技能、經驗、訓練或教育」資格的專家證人出庭作證並發表意見,如其能於法院證明以下情況「極有可能」:

專家之科學、技術或其他專業知識將有助於事實審理者理解證據或確定系爭事實;

證詞是基於充分事實或資料;

證詞源自可靠原則與方法;及

專家意見反映彼等原則與方法對案件事實之可信賴適用。

因此,審判法院扮演「守門人」角色,以排除無關或基於不可靠方法之專家證詞。第 702 條規則規定評估所提呈專家證詞之可靠性與有益性要件。

雖諮詢委員會要點對第 702 條規則 2000 年修正案澄清,所有專家證詞可採性均受第 104(a) 條規則原則之規範,即要求提議者透過優勢證據確立專家證詞之可採性,但某些法院對該標準之適用較為寬鬆。第 702 條規則 2023 年修正案現在明確要求提議者透過優勢證據證明專家證詞之可採性。

依賴(或質疑)專家證詞之當事人應了解這些要件。

專家必須合格:

根據第702條規則,提供專家證詞之證人須確具「憑藉知識、技能、經驗、訓練或教育背景之專家資格」。法院強調,在專利案件中,特別是涉及權利要求解釋、有效性或侵權案件中,證人必須至少具備相關領域之一般技能。但是,除該領域之一般技能外,無其他特定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