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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學位與學術任命或能增強專家可信度,但如符合規則702其他要求,此等資格於可採納性乃非必要。此外,即使專家在指稱發明後始獲專業知識,法院拒絕對專業知識採用一時間要件。
專家證詞須具相關性,並基於科學、技術或其他專業知識:審判法官必須確定專家所提供證詞是否基於“(1)科學知識,而(2)有助於事實審理者理解或確定系爭事實。”
此項要件繫乎一直觀問題:外行人是否能在無專家專有洞見情況下足堪解決問題。有如1972年擬議規則第702條諮詢委員會要點所述,關鍵檢驗標準是「未經培訓外行人是否得能於無系爭所涉主題具專業理解者啟發下,明智而很可能確定該特定問題」。當專家意見根據此項要件被排除時,是因它們被認為「無益且…多餘」。
專家證詞必須可靠:第702條規則包含三項要求,以確保專家證詞的可靠性,即 (1) 必須基於充分事實或數據;(2) 必須基於可靠原則與方法之成果;及 (3) 須係將這些原則與方法反應於案件事實之可靠適用。這些因素與用於評估可靠性之 Daubert 因素一致,但非替代物。
Daubert因素包括以下考慮因素:「(1)專家之技術或理論是否可或已經檢驗,即專家之理論是否得以某種客觀意義予以挑戰,或其僅係一主觀、結論性方法,而無法合理地評估其可靠性;(2)該技術或理論是否經過同行評審及發表;(3)應用該技術或理論時,已知或潛在之錯誤率;(4) 標準與控制之存在及維持;以及 (5) 該技術或理論是否已被科學界普遍接受。這些因素並非排他性或決定性因素,尚得考慮其他因素,包括專家證詞是否基於獨立研究、專家是否考慮過其他解釋、專家是否如其於日常專業工作中一樣謹慎、以及其專業領域是否可靠地得出有效結果。最終,審判法官必須確定證詞所據推理與方法是否科學上有效,及其是否能適當地應用於案件事實。
第702條規則適用之最新進展:聯邦巡迴法院近期核准在EcoFactor, Inc. v. Google LLC案採行全庭重審,以解決第702條規則在專利損害賠償專家證詞上適用問題。在最初法庭裁決中,法院維持地方法院對損害賠償專家證詞之採納,其依賴比較授權協議。然Prost法官在反對意見中提出她對該專家方法論失之看法,包括未能妥適分配專利技術之價值。多數法官不同意此一觀點,而認為,如採納標準設定過高,審判法官將不再充當守門人角色,而是充任陪審團角色。聯邦巡迴法院重新審理此案之決定表明,法院正在評估採納專家關於損害賠償之證詞之標準,特別是關於根據修訂後第 702 條規則之優勢證據標準用於預測假設談判與市場重建之方法。
任何條文深入探究,皆有文章。鑑於審判法官在決定是否採納專家證詞方面擁有廣泛自由裁量權,當事人應仔細審查規則的要求和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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