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西亞新商標法

        突尼西亞政府於2001423日公布2001417日新商標法第2001-36號替代188963日生效而1983年修正至今之商標法。新法提供前述法規一些重要修正,使其與TRIPS協定更一致。
        修正一重要特徵乃使原
15年之保護期間修正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另一重要修正乃規定商標之使用須於五年內為之。新法亦擴充保護範圍,包含顏色、聲音、團體及著名標誌。
        依新法,註冊系統將大幅改變。所提出之商標申請將就形式及特別就特殊顯著性進行審查。此外,舊法並無異議之規定,而新法則規定申請案一旦經由審查及核准,須於政府公報上公告二個月,任何有興趣者得於該期間內提出異議。於該期限內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將於註冊之日起二個月內核發註冊證書及商標將再公告於官方登記簿。新法亦就提出商標申請引進新規定,本國註冊證或申請文件影本應於申請期間提出。

2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