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印度新式樣法2000於今年(2001年)6月開始生效

        新印度新式樣法2000於今年(2001年)6月開始生效,取代原先1911印度新式樣法。下期將刊登該新舊法之比較。

印度-新式樣新舊法比較

 

1911 法案

2000 法案

新穎性

僅喪失於在印度之公開

喪失於在任何地方之公開

分類

分類基於物品製作之材料

分類基於系爭物品

期限

五年期限加二個五年延展期限

十年期限延展五年

回復原狀

停止後無回復原狀

停止後一年內得回復原狀

撤銷

針對限定理由,自註冊起12個月內向局方提起撤銷,且針對所有理由,於12個月內或於12個月後向高等法院提起撤銷

針對所有理由,於任何時間,僅向局方提起撤銷。撤銷現增加之理由:

1)            新式樣依法案不得註冊者

2)            新式樣依法案非新式樣者

損害賠償

違法之侵害者罰款最高數額為1000印度幣(約24美元)

違法之侵害者罰鍰最高數額為50,000印度幣(約1,100美元)

裁判

鑑於智慧財產權(IPR)之平行訴訟及高等法院亦具原始管轄權,該訴訟之運行非依地方審判法院之訴訟程序

法案具體指明訴訟非於地方審判法院為之。高等法院具原始管轄權亦得進行訴訟行為

有效性爭議

倘被告挑戰訴訟之有效性,地方法院須移轉案件至高等法院

讓與

文書簽署完成後,任何時間均得為讓與等之註冊

讓與等註冊須於簽署完成之日起六個月內或六個月延展期間內為之

限制條件

附加於新式樣所有人某種限制條件之禁止

代理

法律從業者或任何印度居民均適格從事新式樣代理人

法律從業者或登記專利代理人得從事新式樣代理

優先權

得經由英國及少數其他協約國家主張優先權

得主張所有巴黎公約會員國之優先權

        2001新式樣新細則亦與法案同時生效。註冊及其他程序事項已採用全套新表格及官方規費亦已徹底地增加。然而,就任何標準,依舊法之官方規費非常低而新規費係合理的。例如,申請一新式樣新案之規費少於50美分,現今約為24美元。其他規費亦以相同比例增加。
        於
2001511日以前註冊之新式樣於五年期限或五年延展期限屆滿之際,將得延展。

2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