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新《實用新法》將於1999年71日正式實施

韓國新《實用新型法》將於1999年71日正式實施,由過去之「先審查后註冊」制度變更為「先註冊后技術評價」制度,即對於實用新型申請案僅進行申請文件及其記載事項等之形式上審查與是否符合條件之基礎審查,而自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准予註冊。 

新修正之《實用新型法》主要內容如下:

一、倘生二個以上相同發明之實用新型申請案同時提出申請,得經申請人協商,准予其中一發明以實用新型註冊。(該法第8條第2項)

二、現行法規定對於實用新型申請案,須就其是否具備實用新型註冊之所有形式及實質要件進行審查,於條件備齊,方予註冊。依新法,對於實用新型申請案僅進行形式與基礎事項審查,即可准予註冊。(該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35條)

三、申請專利之同時亦可申請實用新型,以便先行運用獲准註冊之實用新型。待日後所申請之專利案實審結果完成,得逕拋棄原獲准註冊之實用新型而取得該發明專利權。(該法第17條、第35條第2項及第49條)

四、一發明僅須具基礎條件即可申請而取得實用新型之註冊。對此權利之效力,任何人均得向特許廳申請技術評價。唯特許廳考量實用新型所有人權利之行使,將對之提供維持權利決定書副本。(該法第21條及第44條)

五、依現行法規定,實用新型自註冊之日起生效,而自申請之日起十五年後消滅。然新法基於盡早准予註冊之考量,規定自申請之日起十年後權利消滅。(該法第36條)

199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