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大利法院終有智慧財產之特殊法庭

200371日起,義大利共和國法令設立所有關於智慧財產法律訴訟將由基於地理及統計標準選出之一些義大利法院之特殊法庭審理。

有上訴法院之下列城市有關於智慧財產事項特殊及適格之法庭:Turin (杜林), Milan (米蘭), Genoa (熱那亞), Trieste, Venice (威尼斯), Bologna (布隆), Florence (佛羅倫斯), Rome (羅馬), Naples (那不勒斯), Bari, CataniaPalermo

 

適格法庭之選擇依下列規定:

-關於侵害訴訟,其須為被告侵權人於義大利住居所之法院及被告侵權人所在住居所領域之特殊法院有其適格;

-關於侵害訴訟之第二選擇在於首先確定損害事件發生地及,之後查明該損害事件發生地領域之管轄特殊法院,其適格;對於侵害訴訟提出無效之反訴,其適格之法院為侵害訴訟已適格之特殊法院;

 

特殊法庭之成員:

每一法庭至少由六位於智慧財產領域處理訴訟經驗完善之法官組成。

決定之作成係由三位法官組成之法庭為之。

 

訴訟行為之內容:

特殊法庭管轄之訴訟行為內容如下:

內國、國際及歐盟商標;

發明專利及植物品種專利;

內國新型;

內國及歐盟新式樣專利;

著作權;

與智慧財產有關之不公平競爭。

特殊法院管轄提起保全程序、普通訴訟(第一審)、及上訴(第二審)

 

效力之適用:

有關智慧財產事項及係於2003年7月1日以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將由特殊法庭管轄。有關智慧財產事項而於2003年6月30日仍在進行中之訴訟,則依舊法適格之法院審理。

評論

法令旨在加速訴訟程序及避免關於智慧財產事項訴訟由少有或無經驗法官之小城鎮法院審理。

縱使特殊法院僅12處,預期關於大多數智慧財產訴訟將會於米蘭、杜林、羅馬及伯隆納之法院執行。事實上,前述城市之法院乃已獲智慧財產最多經驗者。

 

20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