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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2) 電子月刊
(DEEP & FAR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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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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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本所貴客戶編號。
本所有98年專利師榜首(蔡馭理);

本所也有國內第一位兼具理工與法律背景律師之專利師(蔡清福),

雖然形式上第一常係無常之巧合,然而如本所自認有實力、也願意接受考驗以論證實質品質或能力第一,

於試用或使用本所服務上,貴公司還須猶疑嗎?

----本期目次-----

診斷臺灣社會(十一) 

蔡清福律師

美國專利及商標局宣佈有關補充審查之被提議的規則

蔡豐德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 (一二一)

洪順玉律師

用於執行付領證費後之資料揭露聲明的付費考量之美國專利局新計畫

潘養源

廣告及環境: 新FTC綠色指南 – Marc A. Lieberstein及Barry M. Benjamin

胡文和

美國訴訟回顧(三)

徐佳琨

清除製作紀錄片中之內容:研究報告 (十一)

蘇怡瑾

美國最高法院Illinois Tool Works判決評析與權利金計算基礎之研究(5)

林金榮律師

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在關於歐盟商標(CTM)案中類別標題使用的實務變化

劉偉德

美國智財局在收到終局審定書後所考慮的新領航計畫

蘇之勤

轉戰英文法訊

周威廷

美國最高法院簡要說明 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 DBA Mayo Medical Laboratories, et al. v. 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

吳怡珊

不正當行為—Exergen判決後活著並建康…至少現在

鍾國誠

美國商標法(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實施後第五十三年

吳巧玲

IN RE GLATT TECHNIQUES, INC.新近案例中,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定專利訴願暨競權委員

吳佩玲

徵用專利:以國家徵用權取得智慧財產(14)

錢理華

K&P於2012年7月的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黃郁靜

將你珍貴的雞蛋安全地置於單一的專利籃子中

朱珮柔

在智慧財產權上的權力分立:以二十一世紀公平交易法平衡全球智慧財產權或獨佔力

尹懷哲

Viacom與YouTube: 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探究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 免責避風港深義(五)

龐立仁

 

ANDA-論及藥學組合物與第八條聲明

陳榮福專利代理人

美國商標法(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實施後第五十六年-(2013年5月1日,喜獲龍鳳)

柯維佳

Dodd-Frank法案

卓誌隆

你的想法之一個裁決?為什麼一個被控訴的商標侵權者的意圖在混淆誤認分析中毫無地位可能性?

吳晉晞

商標與人權:油與水?或巧克力與花生醬?

蕭旭廷

難以言喻:育種業者在專利法的豁免權(之五)-留職停薪,撫育幼兒中

賴以斌

來談迴避設計

薛家鳳

在時尚工業的授權(十)

王紫潔

財務部作為智慧財產與關鍵資訊價值管理人的角色:操作安全對價值的衝擊

林 忠

MAS-HAMILTON V. LaGARD-25

岳勝龍

關於日本專利期限延長制度的最近最高法院之決定[H20 (Gyo-hi) Nos. 324 to 326]

陳怡岑

變革之風,繼續吹過美國專利法

周大鈞

著作權法

張煜偉

決定商業包裝功能性之舉證責任

李翊群

持續之良好商譽: 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不會因商業買賣受到破壞

藍含青

追逐中間人:反仿冒戰爭中的房東責任

商標侵權主張的保險涵蓋範圍:法院間的矛盾和商標代理人之歧見

陳郁晴

不正競爭-Semco公司與Amcast公司一案:在商業期刊論文中的不實陳述-構成蘭哈姆法下之「商業廣告或促銷」

楊怡玲

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李孟穎

一個勇敢的新世界:保護雲端及社群媒介中的資訊(包含商業機密)

林倩玉

美國訴訟證明國家安全問題對中國投資是一個風險,但不一定是個路障:善意的忠告、仔細的計畫及聰明的執行是關鍵 (五)

謝韻聲

在日本審查指南中醫藥發明和產業上可利用發明近期的最新修訂

林曉杭

2013年10月21日:歐洲專利局(EPO)新聞:關於歐洲分割申請案申請期限的重要最新訊息

喻韜

呼籲所有發明人:仔細檢視美國發明法修法前與修法後之規定

邱澤民

競相投資生物相似性學名藥

陳柔潔

藍哈姆商標法(Lanham Act)「不實的廣告」 主張: 原告該怎麼做?

張甘穎

CENTOCOR ORTHO生物科技公司與ABBOTT實驗室訴訟案

吳崇瑋

標準關鍵’FRAND’專利權利金費率

周錦城

荷蘭代理人NLO談論受保護創意的未來

謝博丞

Warner Jenkinson Co., Inc. v. Hilton Davis Chemical Co.

簡立慈

營業機密之處理:為離職員工尋得適當處置

張伯倫

第三方資金:商業融資訴訟主張之替代模型

鄭亦珊

大陸商標簡論

陳偉菁

均等論如何能解救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30)

林明燕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一O二)

蔡馭理專利師

勞動法Q & A

蔡律法律師

 

法訊新知

美國專利商標局(USDPTO)發佈2014年1月1日起專利官費調整

PCT費用-國際階段,自2014年1月1日起費用如下:

  • 2601/3601: 申請費 – 新小/微實體費$120/$60.
  • 2602/3602: 檢索費 – 無論是否有相應申請案 (參 35 U.S.C. 361(d) 及 PCT Rule 16) –新小/微實體費$1,040/$520.
  • 2604/3604: 被要求補充檢索費,每增一發明–新小/微實體費$1,040/$520.
  • 2621/3621: 向國際機構申請送達代收費–新小/微實體費$120/$60.
  • 2605/3605: 初步審查費(美國是國際檢索機構) -新小/微實體費$300/$150.
  • 1606: 初步審查費(美國是非國際檢索機構) - 費用$750增至$760.
  • 2606/3606: 初步審查費(美國是非國際檢索機構) -新小/微實體費$380/$190.
  • 2607/3607: 每增加一發明補充審查費 –新小/微實體費$300/$150.
  • 2619/3619: 候補文件費 –新小/微實體費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