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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03月號 道 法 法 訊 (227) 電子月刊
(DEEP & FAR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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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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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本所貴客戶編號。
本所有專利師證書第一號(白大尹);
本所有98年專利師榜首(蔡馭理);
本所也有國內第一位兼具理工與法律背景律師之專利師(蔡清福),
雖然形式上第一常係無常之巧合,然而如本所自認有實力、也願意接受考驗以論證實質品質或能力第一,
於試用或使用本所服務上,貴公司還須猶疑嗎?

----本期目次-----

陳光標與金剛經(上) 

蔡清福律師

新式樣專欄 (二十三)

蔡豐德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 (八十六)

洪順玉律師

最高法院的Bilski對Kappos判決的總結 (四)

潘養源

不被接受的申請專利範圍修正 (“轉換修正”)

胡文和

日本專利法規之專利期限延長制度及近期司法判例綜覽(五)

徐佳琨

美國專利申請案中使用手段加功能限定的效力

吳佩玲

茫然使用 (一)

蘇怡瑾

依據歐盟商標法下之居先權

郭宣甫

USPTO新訊

白大尹專利師

Dodd-Frank法案 - 上市公司現在該如何是好(之四)

卓誌隆

時尚法律:新法律規範的關鍵問題

周威廷

日本藥物的生命週期管理及專利制度

吳怡珊

歐洲專利局和WARF幹細胞專利(二)

鍾國誠

仍舊相同?-英國法院如何跟隨著LTJ Diffusion評估商標之同一性?

吳巧玲

EPO所考慮的PPH(專利審查高速公路)是通往天堂的高速公路還是無處藏身?

蔡頌瑾

瘋狂的軟體方法:心臟節律器對35 U.S.C.§271(f)的意涵

黃郁靜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施行細則及審查基準的新修正

朱珮柔

基因專利及幹細胞相關發明(之四)

賴以斌

審查請求的延緩付款

尹懷哲

可能引進在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條款

歐洲專利法 (六)

張智能

進步性須依法認定(九)

陳榮福專利代理人

美國商標法(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實施後第五十六年

柯維佳

專利審查員希望你會做的五件事

薛家鳳

何時顏色不是顏色?

王紫潔

如何在日本撰寫電腦程式之專利申請範圍(Computer Program Claim)

林 忠

智慧財產-生活的一部分

周大鈞

銀行戰術-從花旗銀行案例

王苡甄

商標集錦-韓國

李翊群

在對抗仿冒品戰爭中的新武器—修訂簡化程序開始生效

張煜偉

新的歐洲專利公約細則:不再一如往常(四)

郭俊廷

有關中小企業的企業承繼上的企業承繼與執行法規的問題– part 2

許瑄庭

 

證明善意

藍含青

分割案申請時,應察知重複專利

林宗儒

商標淡化之直覺方法

陳郁晴

委員會的權力-科以制裁

楊怡玲

歐洲專利公約規則 – 不再像以往之模式

高志維

韓-歐自由貿易協定(FTA)保護韓國內的地理標示產品

劉忠軒

 

黃頁中的商標列表認定為”使用”

巴黎公約和安全港條款

鄭凌軒

韓國藥物列表重組的新規定

黃裕煦專利師

韓國公平貿易協會 (KFTC) 可能加強對智慧財產權之不公平行使的執行

夏啟行

分析淡化主張之「合理」途徑:真正商標淡化之三印記 (23)

林明燕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六十七)

蔡馭理專利師

專利法基礎理論(65)

蔡律法律師

法訊新知
EPC施行規則重要修正-依2009年3月25日行政議事決定之修正/新法條:
EPC第161條—申請之修正
(1) 倘歐洲PCT案,歐洲專利局作為國際檢索機構及於PCT第31條之請求已申請時,且亦為Euro-PCT國際初步審查機構,應提供申請人機會對於國際檢索機構之書面意見或國際初步審查報告答辯。且若適當,應使其更正於書面意見或國際初步審查報告所言及之任何缺陷,及自各別通知起一個月期間內,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倘申請人未遵守前段或就要求進行答辯,申請案應被視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