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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04月號 道 法 法 訊 (264) 電子月刊
(DEEP & FAR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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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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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本所貴客戶編號。
本所有98年專利師榜首(蔡馭理);

本所也有國內第一位兼具理工與法律背景律師之專利師(蔡清福),

雖然形式上第一常係無常之巧合,然而如本所自認有實力、也願意接受考驗以論證實質品質或能力第一,

於試用或使用本所服務上,貴公司還須猶疑嗎?

----本期目次-----

智慧財產法院應否革新、廢除或改名(一) 

蔡清福律師

美國專利及商標局宣佈有關補充審查之被提議的規則

蔡豐德

漫談現實生活中應有的法感 (一二三)

洪順玉律師

專利流氓受到抑制

潘養源

廣告及環境: 新FTC綠色指南 – Marc A. Lieberstein及Barry M. Benjamin

胡文和

美國訴訟回顧(三)

徐佳琨

清除製作紀錄片中之內容:研究報告 (十二)

蘇怡瑾

美國聯邦上訴巡迴法院PRINCO案聯席判決評析-基於權利金計算基礎與其不當擴張之論點(1)

林金榮律師

盡職調查和專利授權:交易雙方的關鍵功課

劉偉德

商業方法請求項之可專利性的限制指引(上)

蘇之勤

轉戰英文法訊

周威廷

美國最高法院簡要說明 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 DBA Mayo Medical Laboratories, et al. v. 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

吳怡珊

不正當行為—Exergen判決後活著並建康…至少現在

鍾國誠

美國商標法(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實施後第五十三年

吳巧玲

IN RE GLATT TECHNIQUES, INC.新近案例中,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定專利訴願暨競權委員

吳佩玲

徵用專利:以國家徵用權取得智慧財產(16)

錢理華

Exelixis, Inc. v. Kappos: 地區法院翻轉USPTO專利期調整之計算

黃郁靜

將你珍貴的雞蛋安全地置於單一的專利籃子中

朱珮柔

在智慧財產權上的權力分立:以二十一世紀公平交易法平衡全球智慧財產權或獨佔力

尹懷哲

Viacom與YouTube: 美國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探究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 免責避風港深義(七)

龐立仁

 

ANDA-論及藥學組合物與第八條聲明

陳榮福專利代理人

美國商標法(Lanham Trademark Act of 1946)實施後第五十六年-(2013年5月1日,喜獲龍鳳)

柯維佳

Dodd-Frank法案

卓誌隆

你的想法之一個裁決?為什麼一個被控訴的商標侵權者的意圖在混淆誤認分析中毫無地位可能性?

吳晉晞

商標與人權:油與水?或巧克力與花生醬?

蕭旭廷

難以言喻:育種業者在專利法的豁免權(之五)-留職停薪,撫育幼兒中

賴以斌

智權的成本與代價(一)

薛家鳳

在時尚工業的授權(十)

王紫潔

財務部作為智慧財產與關鍵資訊價值管理人的角色:操作安全對價值的衝擊

林 忠

MAS-HAMILTON V. LaGARD-27

岳勝龍

關於日本專利期限延長制度的最近最高法院之決定[H20 (Gyo-hi) Nos. 324 to 326]

陳怡岑

阿爾弗雷德•諾貝爾有遠景獎勵那些曾賦予的最大利益給人類的人,誠如他在遺囑中所矚

周大鈞

著作權法

張煜偉

決定商業包裝功能性之舉證責任

李翊群

持續之良好商譽: 如何確保商標優先權不會因商業買賣受到破壞

藍含青

商標侵權主張的保險涵蓋範圍:法院間的矛盾和商標代理人之歧見

陳郁晴

美學行銷-品牌、識別和形象的策略管理

楊怡玲

知名建築物的商業照片:第六巡迴法院未能見到搖滾名人堂

李孟穎

一個勇敢的新世界:保護雲端及社群媒介中的資訊(包含商業機密)

林倩玉

日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2013年8月的判決報告

謝韻聲

在日本審查指南中醫藥發明和產業上可利用發明近期的最新修訂

林曉杭

美國最高法院Myriad案判決對人類基因專利及其他生物科技發明的涵義

喻韜

AMP訴Myriad一案:為基因申請專利權的爭議持續延燒中

邱澤民

變遷至美國發明法案

陳柔潔

藍哈姆商標法(Lanham Act)「不實的廣告」 主張: 原告該怎麼做?

張甘穎

Novartis v. Lee:用於計算專利期限調整的新數學

吳崇瑋

 

實踐中的著作權法

標準關鍵’FRAND’專利權利金費率

周錦城

即將登場:一元化專利以及聯合專利法庭

謝博丞

Warner Jenkinson Co., Inc. v. Hilton Davis Chemical Co.

簡立慈

智財權新訊2013/9

張伯倫

第三方資金:商業融資訴訟主張之替代模型

鄭亦珊

大陸商標簡論

陳偉菁

僅裝飾及美觀功能: Betty Boop案之造成混淆誤認 (1)

林明燕

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一O四)

蔡馭理專利師

專利法Q & A

蔡律法律師

 

法訊新知

韓國官費於2014年3月1日起調漲。詳言之,發明專利申請費漲8,000韓圜,新型漲3,000韓圜,商標漲6,000韓圜及設計漲34,000韓圜。發明實審漲17,000韓圜及新型漲8,000韓圜。